摘要: 包養 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啟動憲法修正,在我國曾經成為了一項主要傳統,在增進我國憲法與法治成長及社會和經濟提高方面都起到了積極感化。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反應了在朝黨的實際立異、道路方針的變更及新的經濟政策。修憲提出的發生法式越來越規范,平易近主化水平越來越高,修憲提出的提出方法也漸趨固定。但今朝提出修憲提出僅限于在朝黨,其提出的法式也需求進一個步驟規范。

要害詞: 修憲提出 憲法修正 修憲法式

我國憲法并沒有就憲法修正提出(下稱修憲提出[①])或提出修憲提出作出規則。但在我國的政治實行中,每一次憲法的修正都是先由中共中心向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或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提出修憲提出,由此啟動修憲法式并終極完成的。在朝黨依據各個時代的在朝理念、在朝方法及社會實際的變更,在黨內構成同一、嚴重的意志或主意后,以“提出”的包養 方法直接向憲法修正機關提出,后者按照法定法式,完成對憲法的修正,使黨的主意上升為國度的最高法令即憲法。我國的歷次修憲簡直都由修憲提出啟動并以修憲提出為根據停止,這儼然已成為包養網 中國特點的憲政成長圖式。本文以修憲提出為研討對象,提醒修憲提出對我國憲政成長的奇特意義,并探尋對提出修憲提出行動停止規范的能夠道路,并以此留念1982年憲法公佈30周年。

一、對以往修憲提出的扼要考核

1954包養網 年,我國公佈了新中國樹立以后的第一部憲法。對這部憲法,我國分辨在1975年、1978年、1982年3次周全修正,分辨被稱作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1978憲法分辨在1979年、1980年停止了2次部分修正。1982年憲法分辨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停止過4次部分修正。至此,我國算計修憲已達9次。每次修憲均先由中共中心提出修憲提出啟動修憲法式,再由修憲機關依照修憲法式、根據修憲提出完成對憲法的修正。

考核歷次修憲提出的提出,我們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修憲提出均由在朝黨向修憲機關提出,修憲任務一直在在朝黨的直接引導之下。我國每次對憲法的修正,固然都是在朝黨以修憲提出包養網 的方法向全國人年夜(如1975年、1978年修憲)或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或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提出提出,今朝修憲機關還沒有接收過其他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由在朝黨提出的這些“修憲提出”分量很重。每一次修憲,在朝黨最高引導人均親身介入、掌管修憲任務。鑒于全國人年夜、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和全國人年夜主席團均在在朝黨的引導之下,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現實上并非僅僅是提出,而是一項全國人年夜、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或全國人年夜主席團必需接收、必需完成的政治義務。1993年修憲,先由中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黨組給中共中心寫了關于修正憲法的提出的陳述,中共中心依據這個陳述再向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提出修憲提出。[②]為什么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不直接提出修憲議案,而要繞一個年夜圈子——先給中共中心寫陳述、再由中共中心依據陳述提出修憲提出、最后又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接收修憲提出?這闡明,憲法修正是國度的嚴重政治運動,憲法是修正與仍是不修正以及若何修正其終極決議權操于在朝黨之手。這意味著,提出修憲提出的其他主體是被排擠的。第二,在朝黨修憲提出所包括的內在的事務越來越豐盛。除對1978年憲法周全修正提出中沒有詳細修憲內在的事務外,其余歷次修憲提出的重要內在的事務是憲法修正的詳細內在的事務,或許是要將黨和國度確立的新的領導思惟、新出臺的嚴重方針政策歸入到憲法的規范之中,或許是要在憲法中反應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涯中產生的嚴重變更。此外,修憲提出中的內在的事務后來逐步包含修憲佈景、修憲準繩、修憲方法,對1978年憲法周全修正提出中還有提出建立憲法修正委員會及該委員會詳細名單等外容。第三,修憲提出構成經過歷程越來越公然,修憲提出提出的法式越來越規范。1982年之條件出的修憲提出,受特按時期政治周遭的狀況的直接影響,沒無形成固定法式,變更較年夜。對1982年憲法的4次修憲提出中,1988年、1993年兩次修憲均沒有公然修憲提出的詳細發生經過歷程。[③]如前述,1999年、2004年兩次修憲提出發生的經過歷程年夜致相當,都顛末“上”、“下”反復征求看法的經過歷程,王兆國2004年3月8日在十屆全國人年夜二次會議上所做的《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中將這一經過歷程歸納綜合為“自下而上、兩下兩上”[④]。這闡明,修憲提出的發生在法式上越來越規范,也越來越平易近主。第四,修憲提出提出的詳細情勢逐步同一。1975年、1978年周全修憲提出是由在朝黨草擬、經由過程憲法草案,不顛末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而直接向全國人年夜提出議案。1979年、1980年對1978年憲法的兩次修正,是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依據在朝黨在在朝黨的會議中提出的提出構成修憲議案,并向全國人年夜提出的。對1978年憲法周全修正的修憲提出中,在朝黨正式以書面的、自力的修憲提出文件的情勢提出修憲提出。但此次修憲提出中沒有詳細修憲內在的事務。對1982年的四次部分修正,在朝黨以書面、自力、專門的修憲提出文件向修憲機關提出修憲提出的情勢趨于固定化。第五,修憲提出的接收主體逐步規范。到今朝為止,接收修憲提出的主體有三種情形:(1)全國人年夜。對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兩次周全修憲提出,是由在朝黨直接構成修憲草案的議案并直接向全國人年夜提出的。可見,這兩次修憲提出的接收主體是全國人年夜女兒的清醒讓她喜極而泣,她也意識到,只要女兒還活著,無論她想要什麼,她都會成全,包括嫁入席家,這讓她和主人都失。(2)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對1978年憲法的兩次部分包養 修正提出、對1982年憲法的四次部分修正提出都是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接收,再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構成修憲草案議案向全國人年夜提出的。(3)全國人年夜主席團。由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接收修憲提出今朝也僅呈現過兩次:一次是對1978年憲法周全修正的修憲提出由在朝黨向五屆人年夜三次會議主席團提出,另一次是1993年3月14日在朝黨提出《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彌補提出》作為之前在2月14日在朝黨提出的《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提出》的彌補。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則,憲法的包養 修正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或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包養 夜會以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經由過程。依據這一規則,由全國人年夜直接接收修憲提出的方法被消除。從我國修憲實行看,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接收修憲提出是常態,由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接收修憲提出是彌補情勢,是備用的。后一種方法固然只是備用的,但其主要性不成疏忽。假如沒有這種方法,則憲法中相干內在的事務的修正就能夠要比及下一次或許更晚的全國人年夜會議才幹停止。這不只會拖延時日,增添修憲次數,也會傷害損失憲法的穩固性及弱化憲法的順應性。

二、修憲提出的憲政意義

(一)提出修憲提出成為在朝黨完成政治引導的主要道路

中國共產黨是在朝黨,是中國特點社會主義工作的引導焦點。保持黨的引導、國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事無機同一的。在朝黨的引導是國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政治包管。在朝黨履行政治引導的主要道路之一是依據社會的政治、經濟情勢產生的嚴重變更,提出新的在朝意志、在朝方略和主意,在黨內構成同一熟悉后,經法定法式改變成憲法和法令,包養 終極完成黨的主意和國民意志相同一。1954年憲法是在在朝黨的直接引導下制訂的,以后對憲法的歷次修正,也都由在朝黨先提出修憲提出,再由修憲機關依據提出完成對憲法的修正。每一個修憲提出,都是在朝黨的主要政治決議。憲法修正的全部經過歷程一直都在在朝黨的引導之下,憲法修正的完成標志著在朝黨的意志上升成為憲法從而也就成為了國度意志。總之,在朝黨經由過程提出修憲提出以及修正后的憲法實行是完成其對國度政治、經濟和社會停止政治引導的最為主要道路之一。

(二)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曾經成為憲法修正的啟動法式

“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很主要的職責,是經由過程法定法式使黨的主意成為國度意志。”[⑤]可見,修憲機關將接收在朝黨的修憲提出并轉化為憲法條則視作本身的法定職責。現實上,在每次憲法修正之前,除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之外,還有其他主體包含平易近主黨派、社會集團和國民小我提出過詳細的修憲提出。不外,在朝黨以外的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都沒有可以或許啟動正式的修憲法式。他們提出的修憲提出年夜多不是直接向憲法修正機關提出,而是經由過程各類道路向在朝黨中心提出,由在朝黨綜合各方面看法后,再以在朝黨中心的名義向修憲機關提出修憲提出。在朝黨以外的主體即使是直接向修憲機關提出修憲提出,修憲機關以為確有價值,它也會將這些修憲提出陳述給在朝黨,由在朝黨研討能否向修憲機關提出修憲提出。我國歷次憲法修正都是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才啟動修憲法式的。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原來于法無據,但為什么只要在朝黨的修憲提出可以或許啟動修憲法式,而其他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卻不克不及啟動修憲法式?其最基礎緣由是,在朝黨在我國事引導黨,一切國度機關都必需在它的引導之下展開任務。我國的修憲機關也是在在朝黨的引導之下,它必需接收在朝黨的修憲提出并將其轉換為向全國人年夜提出的正式議案。

(三)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組成包養 了憲法修正的重要內在的事務

許崇德傳授曾說:“黨的引導是對嚴重主意和主要方針政策的引導,不是空洞的,而是詳細的。中共中心關于修正憲法的屢次提出,歷來不斷留在準繩性的普通提醒上,而老是有周密的文字內在的事務。”[⑥]我國歷次修憲均以在朝黨的修憲提出為根據,除2004年修憲時修憲機關提出的修憲草案議案的內在的事務對在朝黨的修憲提出略有變更外,其余在朝黨提出的歷次修憲提出中詳細修憲內在的事務簡直都是原封不動地釀成了憲法條則。憲法修正的詳細內在的事務是憲法修正的本質和要害。1982年以來,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普通由三部門內在的事務組成:憲法修正的佈景、提出修正的詳細內在的事務和修改案議案提出的時光。與2004年在朝黨提出包養 的修憲提出詳細內在的事務比擬較,2004年經由過程的憲法修改案對修憲提出的內在的事務作了三處修正:一是將修憲提出中“國度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規則對地盤履行征收或許征用,并賜與抵償”改為了“國度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規則對地盤履行征收或許征用并賜與抵償”(僅往失落了一個逗號);二是將修憲提出中“國度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規則對國民的公有財富履行征收或許征用,并賜與抵償”改為“國度為了包養網 公共好處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規則對國民的公有財富履行征收或許征用并賜與抵償”(也僅往失落了一個逗號);三是將修憲提出中“沿著扶植中國特點社會主義途徑”改為“沿著中國特點社會主義途徑”(往失落了“扶植”二字)。[⑦]這是第一次全國人年夜代表在對憲法修改案草案停止審議經過歷程中提出的看法被采納,也是正式經由過程的憲法修改案對修憲提出的詳細內在的事務第一次作出了具有法令意義的修正,意義非常嚴重。這既反應了人年夜代表看待憲法修正的嚴謹立場,也表白在看待憲法修正題目上修憲機關并不只僅只是主動地接收,而是在尊敬在朝黨意志、充足發揚平易近主和自動性的基本上,可以對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的詳細內在的事務作需要的修正以求加倍合適現實、更為迷信。“惟在實際上講,制憲機關既為最高造法機關,則除憲法明定的限制外,在法令上,自不克不及以為應受其他機關任何決定的限制。”[⑧]

(四)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增進了憲法修正軌制的完美

1.修憲提出確立了憲法修正的一系列準繩。1988年2月25日,中心政治局常委會斷定,只對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作修正,對第十一條作彌補,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題目采取憲法說明的方法予以處理。[⑨包養 ]1993年中共中心在《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彌包養網 補提出》的《附件二》中斷定,“此次修正憲法不是作周全修正,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題目今后可以采取憲法說明的方法予以處理。”[⑩]1999年憲法修正準繩由中共中心提出:“只對需求的并已成熟的題目作出修正,可改可不改的題目不作修正”。[11]2004年憲法修正的詳細準繩經中共中心政治局斷定為:“此次修正憲法不是年夜改,而是部門修正,對實行證實是成熟的、需求用憲律例范的、非改不成的停止修正,可改可不改的、可以經由過程憲法說明予以明白的不改。”[12]至此,憲法修正的一系列準繩——包含“只作部門修正,不作周全修正”、“只對非改不成的停止修正”、“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有些題目采取憲法說明的方法予以處理”準繩[13]——所有的確立。遵守修憲提出所確立的這一系列修憲準繩,不只不會影響憲法的穩固,並且會使憲法與時俱進,加倍順應實際需求。可是,保持憲法修正準繩碰到的重要題目是,“若何掌握必需停止修正的、可改可不改的、可以用憲法說明方法處理的三類題目的界線”。[14]筆者認為,題目的前途在于,一是軌制上擴展國民對憲法修正的有用介入,修憲機關當真聽取各方面的提出;二是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啟動從未實行的憲法說明軌制,經由過程憲法說明,緊張頻仍修憲與堅持憲法穩固之間的嚴重關系。

2.修憲提出確立了以修改案修正憲法的方法。對于憲法修正采取何種詳細方法,1988年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中沒有明白。以修改案方法修正憲法,最早在1988年的一次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上由彭真委員長提出,獲得了委員長會議包養 和常委會全部構成職員的贊成。從此,這種修憲方法被確定上去。[15]采用修改案的方法修正憲法,其奇特的長處在于:“它可以或許實時、簡潔地順應社會的需求,并可反應出憲法內在的事務變革的全經過歷程;可以或許保護憲法的絕對穩固性,從而有利于保護憲法的莊嚴和威望”。[16]此后我國的憲法修正,均以修改案的方法停止。1993年《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彌補提出》的《附件二》中提出,“持續沿用1988年的修改案方法,同時在出書的文本中按修改案把原文悔改來。”1999年的“修憲提出”直接提出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提出“憲法修改案議案”,并在提出后附有《憲法原條則與修正后條則對比表》。2004年“包養網 修憲提出”中,也明白提出憲法修正采取修改案方法。由此,經由過程“修憲提出”確立起來的以修改案方法修正憲法曾經成為我國憲法修正的基礎方法。

三、對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題目的幾點評論

(一)不宜將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視為憲法通例

對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這一行動能否應當被付與法令(或憲法)意義,今朝學界存在爭議。我國有不少學者將它視為憲法通例。[17]但這種不雅點遭到了質疑。在實際上,作為包養網 憲法淵源的一種,憲法通例理應同其他憲法淵源一樣,具有憲法效率。莫紀宏研討員由此以為,我國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并未軌制化,也不具有憲法效率,是以將其視為憲法通例的“這種不雅點在法理上與我國憲法典的性質不相吻合”。[18]許崇德傳授也提出了質疑:“假如以為憲法的淵源不止是憲法典,還有法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說明、通例等等,那么又如何說明包養 憲法具有最高效率和最窪地位?”[19]這些質疑值得器重。筆者以為,不宜將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回結為憲法通例。來由是:第一,誠如前述,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不具有憲法效率,是以不具有成為憲法通例的條件。第二,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如本文第一部門剖析所指出的,其軌制化水平還不敷,其法式、規包養網 定等尚未穩固、成熟,還難以作為憲法通例被廣泛地遵照。第三,假如將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視為憲法通例,則會妨害對提出修憲提出進一個步驟軌制化過程。假如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曾經是憲法通例,則不該現在有會是這樣的結局。這是應得的。”允許對, , 它的“完美”或“改造”。切磋若何對提出修憲提出行動的軌制化——完美、改造或新建某些軌制——是本文的一個基礎訴求。但假如我們認可由在朝黨提出修憲提出是憲法通例,則完美、改造或新建某些軌制勢必會轉變甚至完整廢止這一憲法通例。

(二)修憲提出內在的事務政治化顏色過濃

歷次修憲提出提出修正憲法的詳細內在的事務,重要集中在憲法“序文”和“總綱”部門,國民基礎權力部門甚少修正。[20]而憲法實用、違憲審查、憲法說明等憲法軌制方面內在的事務歷次憲法修正則簡直沒有觸及。在朝黨每次提出修憲提出,均是由於在朝黨完成了相干實際立異并由此制訂了新政策,而這些實際立異和新政策超出了憲法的框架范圍。憲法修正實在只是將這些立異實際和新政策從頭載進憲法。有學者將這種修憲形式歸納綜合為“政策性修憲”。如許的修憲天然重要是政治性的,技巧性的、軌制性的內在的事務很少觸及。盡管東方學者誇大說,“憲法在實質上乃是政治性的”,[21]但我們也必需熟悉到,“將政策的精力歸入憲法,只是憲法完美的一種方法,或許說是一種重要方法(至多在今朝是這般),但盡不是目標。憲法完美的重要目標是軌制完美,特殊是表現憲法基礎精力的軌制完美。”[22]不竭修正憲法的成果僅僅是憲法中的政治性內在的事務被頻仍地、周期性地更換新的資料,概況上看,憲法取得了與時俱進的品德;可是,這也帶來晦氣的后果,如由於軌制性、技巧性的內在的事務被持久疏忽使得憲法往往只逗留在紙面上而在實行中難以施展其應有的感化,憲法的穩固性較差,憲法的威望缺乏,等等。在朝黨對此有著甦醒的熟悉:“要采取加倍無力的辦法,加大力度憲法實行的有用保證,包含健全憲法實行的詳細軌制,展開對憲法實行的常常性檢討監視,實時地改正違背憲法的景象,實在把憲法的各項規則落到實處。”[23]下降政治化顏色,凸起憲法的軌制性完美,重視憲法的技巧性提高,無疑是在朝黨以后提出修憲提出應器重的一個標的目的。

(三)修憲機感謝的。關不該只接收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

到今朝為止,我國修憲機關只正式接收在朝黨中心提出的修憲提出。實在,在在朝黨以外,也有不少組織或小我提出過修憲提出,比擬多的是法學專家提出學術性的修憲提出,也有其他組織或小我提出的修憲提出。但修憲機關對這些修憲提出并不予以正式接收,更不會將這些修憲提出轉換為憲法修正草案議案向全國人年夜提出。修憲機關為什么只接收在朝黨——而不接收其他組織和國民——提出的修憲提出并將其轉換為修憲草案議案?修憲機關歷來沒包養 有答覆過這個題目。但不論這個題目的謎底是什么,修憲機關只接收在朝黨的修憲提出,是不合適社會提高和平易近重要求的。

四、關于提出修憲提出軌制化的若干提出

(一)答應在朝黨外其他組織或國民提出修憲提出

上文指出,修憲機關只接收在朝黨的修憲提出不合適社會提高和平易近重要求,是以筆者主意提出修憲提出的主體應當多元化,而不只僅限于在朝黨。也就是說,除在朝黨外,其他組織和國民都可以提出修憲提出。盡管,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由于在朝黨所擁有的深摯的群眾基本、普遍的代表性及修憲機關中有人數浩繁的在朝黨黨員支撐而備受器重,其他任何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都無法與之比擬;可是,這并不料味著在朝黨以外的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就完整沒有興趣義。相反,其他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依然具有很是主要的價值。現實上,包養網 在朝黨每次提出的修憲提出都或多或少地是以其他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為基本的。既然在朝黨以外的組織或國民提出的修憲提出具有自力的價值,修憲機關就不該只接收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

(二)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同一接收修憲提出

如前述,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中有多數是向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提出的,也即,在朝黨的修憲提出由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接收并經由過程由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年夜代表聯名的情勢構成修憲議案向全國人年夜提出。筆者以為,作為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接收修憲提出的替換方法,由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接收修憲提出固然在汗青已經施展過必定的感化;可是,這也有分歧理的處所。由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接收修憲提出,意味著全國人年夜會議曾經開端,而全國人年夜會包養 議的會期普通不跨越半個月。全國人年夜主席團接收修憲提出并轉換為修憲議案再經審議表決的全經過歷程必需在全國人年夜會期之內完成,時光過于匆促,晦氣于修憲草案充足接收各方面的看法。憲法修正是一件嚴重的政治事務,憲法修正的經過歷程也應當長短常嚴厲的,憲法修正的內在的事務應當充足反應各平易近族、各階級、各方面的看法,這這么短的時光內是無法完成的。是以,本文提出,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同一接收修憲提出,而全國人年夜主席團不再包養網 接收。

(三)規范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處置修憲提出法式

所謂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處置修憲提出,是指兩方面的內在的事務,一是對修憲提出的接收,一是將修憲提出轉換為向全國人年夜提出的修憲草案議案。(1)關于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對包養 修憲提出的接收法式。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應建立專門機構擔任接收各類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由建立的專門機構對分歧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分辨停止掛號,將有關修憲提出向社會公然并征集對該修憲提出的看法,就搜集到的對該修憲提出的看法組織有關專家停止研討提出能否啟動修憲法式的初步看法,專門機構依據這個看法決議能否將修憲提出提交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會商。但在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將修憲提出轉換為修憲草案議案并向全國人年夜提出之前,任何組織和小我均可經由過程各類情勢對修憲提出提出看法或提出。由在朝黨提出的修憲提出,由於事前曾經過了一個反復征求看法的經過歷程,全國人年夜專門機構接收后的這一經過歷程可絕對簡化,可直接提交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會商。對修憲提出的處置情形,由專門機構回應版主修憲提出提出者。(2)關于將修憲提出轉換為向全國人年夜提出的修憲草案議案的法式。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對修憲提出、全國人年夜專門機構搜集到的對修憲提出的看法及有關專家研討看法停止綜合研討,終極決議能否正式接收修憲提出并在修憲提出基本上構成憲法修正草案議案向全國人年夜提出。在憲法修正草案議案正式向全國人年夜提出前,任何組織或小我依然有權經由過程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建立的專門機構提出對憲法修正草案的看法或提出。提出制訂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包養網 修憲議事規定,包管接收修憲提出、審議修憲草案法式軌制化。這個修憲議事規定,除明白規則建立專門機構擔任接收修憲提出、搜集關于修正憲法的看法和提出及公布修憲提出的法式外,還要完美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關于憲法修改案草案的表決法式。《包養 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議事規定》中規則了法令草案、有關法令題目的決議的議案和修正法令的議案的表決法式,但對憲法修改草案的表決沒有明白規則[24]。可參照現行憲法修正的表決法式,明白規則,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表決憲法修改案草案,由三分之二以上全部委員以無記名方投票方法經由過程。

(四)對提出修憲提出的情勢請求與內在的事務限制

對修包養網 憲提出的情勢請求。一方面,無論何種性質主體提出的修憲提出,都應當以書面情勢提出,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只接收書面情勢的修憲提出,而不接收行動、德律風、電子信息方法提出的修憲提出。另一方面,在提出修憲提出的同時,還應提交修憲提出闡明。修憲提出闡明的焦點內在的事務是要闡明憲法原有的規則存在的題目、若何修正憲法以及為什么要如許修正憲法。

對修憲提出內在的事務的限制。修憲提出所提出的天然只是修正憲法,而不是從頭制訂一部新的憲法。是以對修憲提出的詳包養網 細內在的事務也應有所限制。普通的修憲提出可提出對現行憲法是個體條則、條目停止包養網 修正、完美,但不宜提出對憲法的周全修正提出。同時,還應明白,憲法中關于我國國度性質、最基礎政治軌制及觸及國度主權等事項的規則不克不及修正,針對這些內在的事務提出的修憲提出將不予接收。

注釋:

[①] 本文應用的“修憲提出”一詞僅指向修憲機關提出修正憲法的看法或提出。

[②] 王漢斌:《王漢斌訪談錄——親歷新時代社會主義平易近主法制扶植》,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136頁.

[③] 1993年中共中心在《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彌補提出》的《附件2》中指出,憲法修正條目,征求過 “省、自治區、直轄市”包養 、“有的單元或處所”、“一些同道”的看法。但沒有詳細修憲提出發生經過歷程的闡明。

[④] 王兆國:《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載《憲法和憲法修改案教導讀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4年版,第83頁。

[⑤] 吳邦國:《在十屆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的講話》(代序),載《憲法和憲法修改案教導讀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4年版,第4頁。

[⑥] 拜見許崇德:《中國共產黨指引憲法與時俱進》,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06年第6期。

[⑦] 詳見《第十屆全國人年夜二次會議主席團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審議情形的陳述》,載《憲法和憲法修改案教導讀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4年版,第91頁。

[⑧] 王世杰、錢端升:《比擬憲法》,中國但現在他有機會,有機會觀察婆媳關係,了解媽媽對兒媳的期望和要求會是什麼。為什麼不這樣做?最重要的是,如果你不滿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7年版,第335頁。

[⑨] 劉政、程湘清:《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的實際和實行》,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02年版,第275頁。

[⑩] 《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提出的闡明》,載《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公報》1993年第2期。

[11] 田紀云:《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載《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公報》1999年第2期。

[12] 王兆國:《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載《憲法和憲法修改案教導讀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4年版,第82頁。

[13] 關于這一系列修憲準繩的詳細剖析可拜見謝維雁:《我國憲法修正準繩論析》,載《古代法學》2006年第6期。

[14] 劉政、程湘清:《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的實際和實行》,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02年版,第278頁。

[15] 拜見王漢斌:《王漢斌訪談錄——親歷新時代社會主義平易近主法制扶植》,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141頁。

[16] 劉政、程湘清:《國民代表年夜會軌制的實際和實行》,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02年版,第279頁。

[17] 見李步云主編:《憲法比擬研討》,法令出書社1998年版,第236頁;張慶福主編:《憲法學基礎實際》(上),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1999年版,第120頁;肖蔚云:《論憲法》,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861頁,等。

[18] 徐秀義、韓年夜元主編:《古代憲法學基礎道理》,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第104頁。

[19]《許崇德自全集》,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19頁。

[20] 1982年憲法的31條憲法修改案中,有21條是總綱和序文的內在的事務。1988年和1999年的兩次修憲提出內在的事務都是關于憲法序文包養網和總綱的部門修正。1993年修憲提出共6條,觸及序文和總綱修正分辨有2、3處。2003年提出的修憲提出共14條,觸及憲法序文、總綱、國民權力和任務、國度機構,國旗、國歌、國會、首都的提出分辨有2條、4條、1條、6條和1條。

[21] 【英】比爾·考克瑟、林頓·羅賓斯、羅伯特·里奇:《今世英國政治》,孔新峰、蔣鯤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276頁。

[22] 殷嘯虎、房保國:《論我國現行“政策性修憲”形式的局限性》,載《法學》1999年第12期。

[23] 江澤平易近:《在黨外人士修憲座談會上的講話》,載1998年12月21日《國民日報》。

[24] 2004年的憲法修改案草案的構成,是以在朝黨的修憲提出為基本,構成并全票經由過程了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憲法修改案(草案)的議案和憲法修改案(草案)。顯然,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是以法令議案的表決法式來表決憲法修改案草案。憲法修改案(草案)和普通的法令議案有實質差別。現行憲法修正表決采用特殊法式,國外憲法表決也均規則分歧于普通法令議案的表決措施。

作者簡介: 謝維雁,四川年夜學法學院傳授,法學博士。段鴻斌,法學碩士,供職于成都(國度)經濟技巧開闢區扶植成長無限公司。

文章起源:《古代法學》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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